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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主城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政策解读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主城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一、出台背景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进一步减少尾气排放,是贯彻落实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的重要举措。我市于2018年12月15日,发布了《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主城区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2018年通告》),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改善空气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已不能适应当前环境管理的需要。

      为持续改善空气质量,突出精准治污、依法治污、科学治污,一是借鉴唐山、廊坊、石家庄等地经验,二是结合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实际,对《2018年通告》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主城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进一步明确了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范围,对于保障公众健康,建设美丽保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

      (一)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1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11条第1款规定“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可以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并及时公布”。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解读

      1.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条第3款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提及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是指用于非道路上的、如“适用范围”中提到的各类机械,即:①自驱动或具有双重功能(既能自驱动又能进行其他功能操作的机械);②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具体类型主要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园林机械、小型通用机械、柴油发电机组等机械,包括但不限于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摊铺机、叉车、打桩机、平地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排灌机械等。

      2.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界定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主城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规定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范围

      自2022年6月1日起,保定市主城区东三环、南二环、西三环、北三环以内区域(含以上道路)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四)管理要求

      各机械使用单位务必严格遵照《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主城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要求,在规定的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机械。同时,要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自查,及时维护保养。此外,根据生态环境部要求,2019年1月1日起,全国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相应添加使用第六阶段车用柴油。住建、农业、交通运输、水利、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在日常监管中落实本通告要求。

      (五)违反《通告》的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49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改装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