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优惠政策 |
| 发布时间:2012-08-06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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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能源与能源设备产业
为加快保定“中国电谷”发展,保定市政府出台了《关于鼓励投资“中国电谷”建设的若干规定》(保市政〔2006〕196号),摘录如下。
“中国电谷”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上缴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县(含)以上人民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对该项目单位给予扶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除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外,第六年至第八年上缴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县 (含)以上人民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对该项目单位给予扶持。上述两项专项资金80%用于该项目单位的技术创新,20%纳入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
新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及其以上的“中国电谷”项目,除应上缴上级部门费用外一律免收地方性收费。应缴纳的地方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通信建设配套费、再就业资金、旧城改造费、建设项目设计卫生评价费、墙体材料革新与节能专项资金、劳动防护设备效果鉴定费、新工艺的劳动卫生评价费、人防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地形图收费、城市绿化用地补偿费、土地征用管理费、土地登记发证费、土地评估费、土地勘测费等费用予以免收。
凡“中国电谷”建设项目,优先保证其项目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上缴国家、省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农民土地补偿费外,对市及市以下征收的地方规费(土地出让金),最大限度地用于“中国电谷”项目建设。 ●汽车及零部件产业 为做大做强汽车工业,出台了《保定市支持汽车工业加快发展的优惠政策》(保市政[2008]177号,摘录如下: 对新投资20亿元以上的汽车整车项目、投资15亿元以上的跨产品类别汽车整车项目和投资3亿元以上的专用车项目,从项目竣工投产之日起,前两年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三至五年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用于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其建设所用土地的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不包括省以上有关费用),待项目竣工投产后,全部用于奖励该项目投资企业。 对新投资5000万元以上汽车零部件项目的工业企业,从竣工投产之日起连续三年,以上一年度实际缴税额为基数,将其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的增量部分用于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其建设所用土地的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不包括省以上有关费用),待项目竣工投产后,全部用于奖励该项目投资企业。 对新通过国家认定的国家级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通过国家认定的升级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通过国家认定的省级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整体开发和建设汽车专业园区,并以专业园区为平台吸引汽车及零部件企业入驻园区投资建厂的项目,其开发和建设所用土地的出让金留成部分(不包括省以上有关费用),将全部用于奖励专业园区开发和建设企业,且免收一切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 鼓励国内外著名汽车厂家收购重组我市国有企业。重组后的企业从事汽车工业生产且吸收原企业员工占新企业员工50%以上的,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的增量部分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纺织服装产业 为加快推进纺织服装产业的整合提升和发展,保定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纺织服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保市政〔2006〕198号),摘录如下: 优先保证纺织服装产业项目用地,并对其相关费用予以优惠。对新上的一次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纺织项目,除上缴国家、省的有关费用及支付农民土地补偿费外,对市及市以下征收的地方规费(土地出让金),给予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分期缴纳的优惠;对一次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纺织服装项目,给予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分期缴纳的优惠;对一次性投资1亿元以上的纺织项目,给予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分期缴纳的优惠。 对新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纺织服装项目,其应缴的十几项地方性收费予以免收。对新上纺织服装项目,其上缴税费的地方留成增量部分,按现有财政体制计算,设立财政专户,年终由市纺织服装办会同有关部门核准后,专项用于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 ●文化旅游产业 为加快文化产业发展,保定市政府出台了《保定市建设文化大市纲要(2006-2010年)》(保发〔2006〕21号),现摘录其中的附件之一《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如下: 投资文化企业,设立注册资本在30万元以下的私营有限公司,资金一次性缴付有困难的,经投资者申请,法定注册资本以上部分允许分期注入,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缴付未缴部分的50%,两年内全部缴清。 鼓励市外资金投资文化产业。对市外投资于我市文化产业及其配套项目的,视同外资,引资者享受《关于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实行鼓励和保护的若干规定》(保办发〔2002〕6号)中的有关政策。 优先保证文化产业项目用地,并对相关费用予以优惠。从2006年到2010年,对新上的一次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产业项目所需用地,除上缴国家、省的有关费用及支付农民土地补偿费外,对市及市以下征收的地方规费(土地出让金),给予分期缴纳的优惠政策。 对科技含量高(国内外知名企业、知名品牌)、投资规模大(2亿元以上)、关联带动作用强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重要文化遗址开发利用类项目,除上缴国家、省及涉及农民有关费用外,应缴地方政府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保市政〔1999〕42号文件规定的程序给予减、免、缓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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