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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西大洋水库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界通告 |
| 发布时间:2026-03-13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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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水利工程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我市西大洋水库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进行了划定,现通告如下: 一、管理范围 (一)主坝及六轴坡副坝: 以水库渔种场东围墙为界,向北做水库渔种场东围墙的延长线至老虎脖子山顶分水岭,沿分水岭至六轴坡副坝左坝头(桩号0+352)上游200m处,于140.5m(85高程139.35m)高程线相交;沿水库渔种场东围墙往南过水库对外公路南外缘5m外,向西至通唐河灌区渠首管理所路,以路为界(路宽5m),往南至石拱桥南端。之后向西南方向跨唐河至反滤沟右岸上口外3m,与唐河的交汇口相连,交汇口下游唐河河段由唐县水利局管理;再顺反滤纵沟向西至距坝脚120m处,往南至主坝桩号1+240m坝脚外120m处,再往南至主坝桩号1+460m外排水沟左岸坝脚70m,排水沟右岸沿上坝路外缘5m,呈曲线至溢洪道出口左岸道路转弯点外,并垂直溢洪道出口中心线延至溢洪道右岸上口外水平50m处;之后向溢洪道上游至备用发电机室后墙外50m处,并做此外延长线于140.5m(85高程139.35m)高程线交汇。 上述管理范围内包括西大洋水电厂的管理范围,水电厂管理范围以水电厂现有围墙为界,水电厂管理范围外均属水库管理范围。 (二)坡上及山庄副坝: 坡上一副坝及山庄副坝下游垂直于坝脚外10m为管理范围。坡上二副坝下游以桩号0+500m为界,左坝段坝脚外45m,右坝段坝脚外10m为管理范围。 坡上及山庄副坝上游坝脚外15m为管理范围。 (三)水库库区: 水库库区内以140.5m(85高程139.35m)高程为界,140.5m(85高程139.35m)高程以下所有土地,孤立山体,均为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其中唐河上至军白公路白合旧桥、通天河上至高程140.5m(85高程139.35m)、三会河以上至韩家村与南镇村交界处。 (四)水库对外公路及通往副坝的防汛道路: 水库对外公路:水库至北罗公路全长6.5km,以全部路面及路两边路肩外0.5m为工程管理范围; 山庄副坝防汛路:六轴坡副坝左坝头至山庄村坝右坝头之间防汛路全长3.67km,以现有路面(6m)及两边缘向外水平5m为工程管理范围; 坡上副坝防汛路:水库正常溢洪道至坡上一副坝左坝头之间的防汛路全长6.08km,现有路面(6m)及两缘向外水平5m为工程管理范围。 (五)附属设施: 水库物资仓库管理范围为:以东、西、南墙外1m,仓库门至公路留8m通道。 仓库北炸药库管理范围为:以药库及药室周边3m范围及进出道路。 坡上仓库管理范围为:坡上仓库以仓库西墙外0.8m,北墙外3.5m并延伸至东墙后垂直向北35m后向东延伸42m,南墙外13.43m,东墙外以南侧西墙外边界为起点向东95m,经核定为仓库周围8.0亩土地。 二、保护范围 (一)主坝、六轴坡副坝: 仓库北炸药库东墙外3m,仓库东南墙角外1m,民工房东南墙角外2m,以上三点连线,向北至老虎脖子山分水岭,向南至反滤纵沟右岸上口外3m与唐河的交汇点,向西与主坝桩号1+240m处坝脚外500m相连,向南以管理范围外30m为界。 (二)坡上及山庄副坝: 均以下游管理范围外50m为保护范围。 (三)库区: 库区内均以140.5m(85高程139.35m)高程以上至校核洪水位152.96m(85高程151.81m)顺山坡向上延伸20~100m为保护范围,其中唐河、通天河、三会河上游边界与管理范围一致。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 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 (二)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三)在大坝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 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 (五)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影响防洪安全的建筑物、 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库岸稳定、危害库岸安全和其他妨碍水库防 洪的活动;禁止非法采砂活动;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 染水体的物体。 (六)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大坝、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及擅自移动、毁 坏界桩(牌)和公告牌。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五年,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水库管理要求,依法加强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有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特此通告。 保定市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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