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定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
| 发布时间:2024-05-13 信息发布人:保定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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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国防动员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规范(试行)》,结合全市国防动员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防动员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全市范围内国防动员行政执法存在违法违纪、不当或不作为的情况,依法向全市各级国防动员主管部门提出的投诉或举报。 第三条 国防动员主管部门为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机关,其所属的政风行风、纪检监察、法制部门为投诉举报的受理机构,根据自己的职责分别负责行政执法单位及有关执法人员违法违纪的投诉举报。 第四条 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行政执法举报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接到下列投诉举报,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应当受理: (一)认为国防动员部门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二)对国防动员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认为国防动员部门侵犯其法定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并按法律法规提交了申请,国防动员部门不予颁发许可证、不予答复或拖延超过法定期限的; (五)认为国防动员部门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六)认为国防动员部门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七)发现国防动员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有效证件或不出示证件、不遵守法定程序、野蛮执法、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八)认为国防动员部门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防动员主管部门不再受理投诉举报: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国防动员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被受理的; (二)举报的案件已由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介入调查处理的; (三)向信访部门反映且信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已有答复意见的。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 (二)有具体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第八条 受理举报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做好对举报材料的保存与答复工作。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当核实举报投诉人身份,填写国防动员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载明投诉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和投诉对象、投诉具体事项等基本情况。 予以受理的投诉举报中,被投诉举报对象为下级国防动员主管部门或者执法人员的,可以转交相关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办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九条 国防动员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申请之日起5日内,按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投诉举报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二)投诉举报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告知投诉举报人向其他部门反映或者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 (三)投诉举报内容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告知投诉举报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坚持投诉的,予以受理。 第十条 受理机构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应当确定不少于两名调查人员,立即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听取行政执法行为承办机构或行政执法人员的陈述申辩。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十一条 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在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法制部门制发国防动员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整改通知书。 (一)被举报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二)被举报单位超越法定职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 (三)被举报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 (四)被举报单位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履行的。 接到国防动员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改正,并于接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送改正情况。 第十二条 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发现有关执法单位或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其他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投诉举报事项。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第十四条 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对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处理后,应当制作国防动员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结案报告,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五条 投诉举报案件被确认错案或执法过错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保定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投诉举报电话为:办机关纪委0312-5900101;纪检组0312-3090068;办综合处0312-5900115
附件:1.登记表式样及填写说明 2.结案报告式样及填写说明
附件1
国防动员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
国防动员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受理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填写。 二、接到投诉举报的时间应以投诉举报人初次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的时间为准,精确到分钟。 三、投诉举报方式应当选择一项,投诉举报人多次就同一事项进行投诉举报的,以其初次投诉举报所选择的方式为准,如勾选“其他”应注明具体方式。 四、到受理投诉举报的办公场所进行现场投诉举报的,由填表人负责完整记录投诉举报人基本情况。如投诉举报人采取书面形式,但其提供的信息表述不完整的,受理人应当要求其补全相关信息;拒不补正的,由受理人负责注明相关情况。 五、填写投诉举报事项栏,应当简明扼要进行表述案件基本情况及投诉举报原因。 六、受理机构意见应由受理机构负责人提出,并由受理机构负责人签名。 七、领导批示应由受理机构分管领导填写。 八、案件转交转办情况、审限延长情况、处理结果告知情况等应在后续处理栏中注明。
附件2
国防动员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结案报告
国防动员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 结案报告填写说明
一、本表由受理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根据案件调查结果如实填写。 二、案件当事人名称和当事人行为应在案由部分表述清楚。 三、案情摘要应客观记录案件事实,将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以及案件过程进行简明扼要的描述。 四、受理日期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五、结案日期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案情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由调查人员依据案件调查情况作出。 七、受理机构对案件处理结果审核后应报请分管领导批准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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