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让土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批准 |
| 发布时间:2015-06-23 信息发布人: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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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 xx0003 项目名称: 出让土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批准 实施主体: 市国土局 承办机构: 利用处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实施对象: 企事业单位、公民 办理时限: 20 收费依据和标准: 收费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第二条。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第八条。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关于房地产用地调整容积率后补交地价款有关问题的函》。 收费标准:一、改变土地用途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二、提高容积率补交土地价款:按土地市场楼面地价三种评估测算后择高确定,即:1、评估日期新容积率规划条件下的楼面地价,2、评估日期原容积率规划条件下的楼面地价,3、原出让时楼面地价期日修正到评估期日的修正值。 三、因调低容积率造成地价增值的,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可按评估期日新旧容积率规划条件下总地价的差额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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