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政发〔2020〕5号
(根据2022年12月7日保政发〔2022〕5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10月16日保政规〔2024〕5号第二次修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保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2月22日市政府第六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保定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