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
关于龙门水库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界
通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水利工程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我市龙门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进行了划定,现通告如下:
一、库区管理范围与安全保护范围划定
(一)库区管理范围为龙门水库库区国有土地使用证范围。
(二)库区安全保护范围为校核洪水位131.27m高程顺山坡向上延伸20m的范围。
二、水利工程区管理范围与安全保护范围划定
(一)龙门主坝管理范围与安全保护范围划定
1.龙门主坝下游管理范围
(1)0+000~0+070距坝脚截流沟60m为管理范围;
(2)0+070~0+170距坝脚截流沟70m为管理范围;
(3)0+170~0+250距坝脚截流沟160m为管理范围;
(4)反滤坝址以下350m,输水洞出口后陡坡段右侧5m为管
理范围;
(5)0+305~坝西头距坝脚排水沟30m为管理范围;
(6)坝西头坝肩以外30m为管理范围。
2.龙门主坝下游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100m的范围。
(二)龙门副坝管理范围与安全保护范围划定
1.龙门副坝下游管理范围
(1)0+000~0+070管理范围与主坝管理范围连成一体;
(2)0+070~0+190距坝脚以下70m为管理范围;
(3)0+190~0+896距坝脚排水沟30m为管理范围。
2.龙门副坝下游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100m的范围。
(三)十八坡副坝管理范围与安全保护范围划定
1.十八坡副坝下游管理范围
(1)0+000~0+190距坝脚97m为管理范围;
(2)0+190~坝东头距坝脚排水沟30m为管理范围;
(3)西坝头处由十八坡库房的北围墙向北42m为管理范围;
(4)溢洪道在进出口各30m,两侧墙以外各20m为管理范围。
2.十八坡副坝下游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100m的范围。
(四)沙江副坝管理范围与安全保护范围划定
1.沙江副坝下游管理范围
(1)0+000~0+400距坝脚排水沟85m为管理范围;0+400~管理所西侧墙坝脚排水沟外85m渐变到90m为管理范围。
(2)丁字沟西北两侧外40m直至公路,丁字沟东、南两侧至坝后排水沟直至公路为管理范围。
2.沙江副坝下游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100m的范围。
(五)李庄副坝管理范围与安全保护范围划定
1.李庄副坝下游管理为坝后排水沟砌石以东至公路,西与沙江副坝管理范围相连,北至丁字排水沟为管理范围。
2.李庄副坝下游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100m的范围。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二)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三)在大坝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四)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五)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影响防洪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库岸稳定、危害库岸安全和其他妨碍水库防洪的活动;禁止非法采砂活动;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
(六)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大坝、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及擅自移动、毁坏界桩(牌)和公告牌。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五年,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水库管理要求,依法加强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有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特此通告。
202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