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国资委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受财政部门委托,履行部分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监管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优化考核分配,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健全所监管企业收入分配管理和调控体系,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研究建立国有资本运营制度,制定国有资本运营规划;推动国有资本规范运营,组建并指导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开展国有资本运营;根据调整和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的要求,指导所监管企业对所从事的金融业务加强管理;组织指导有关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归口管理市国资委履行多元投资主体企业股东职责有关工作。
(四)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制定所监管企业整体规划,审核所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改进投资监管方式,强化主业管理;指导所监管企业防范风险,开展违规投资追责。
(五)负责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七)负责有关监督成果的利用工作,分类处置、督办和深入核查监督检查发现移交的问题,对共性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核查,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提出有关责任迫究的意见建议。
(八)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九)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关制度和办法,依法对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建立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完善企业党建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开展所监管企业党建工作考核;指导所监管企业开展党的建设工作。
(十一)负责市委管理领导人员企业以外的所监管企业、委属事业单位党组织的巡察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和委属事业单位对巡视巡察、专项检查、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指导所监管企业开展内部巡察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市国资委机构设置和职能: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议、机要、保密、密码、政务信息、档案、政务公开、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会计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党委会和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信息化工作;指导监督所监管企业保密工作。承办委领导专项交办事项。
(二)综合科。负责研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总结实践经验,掌握宏观经济走势;负责调查研究所监管企业的改革发展情况;负责机关文秘工作,起草机关重要文件报告和主要负责同志讲话;指导国有资产管理调查研究工作。承办委领导专项交办事项。
(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科。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统筹推进监管企业董事会和外部董事队伍建设;探索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相适应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拔任用方式;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股东代表的工作方案;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档案和出国政审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后备队伍建设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和监管企业人才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机关教育培训和事业单位智力引进工作;指导机关科室、所属单位教育培训工作;按规定承办经济、工艺美术系列、工程类等职称工作。承办委领导专项交办事项。
(四)规划发展和政策法规科。研究提出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指导所监管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和招商引资工作;协助所监管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搜集、分析各行业发展信息和重点行业发展趋势,推进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指导企业上市工作。起草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担机关政策性文稿审核协调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机关法律事务;承担指导和监督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承办委领导专项交办事项。
(五)企业改革改组科。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拟订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牵头承办监管企业章程的审核工作,指导推进国企加强企业管理;指导所监管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推进全市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健全完善规范董事会运作的制度体系;指导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工作;继续完成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承办委领导专项交办事项。
(六)产权管理科。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的法律法规,提出完善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的意见;拟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管理地方国有企业所持上市公司股权;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指导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办委领导专项交办事项。
(七)资本运营与收益管理科(财务监督科、金融管理科)。研究建立国有资本运营制度,组织指导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开展国有资本运营,推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归口管理市国资委履行多元投资主体企业股东职责有关工作;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制度;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有关工作;监督检查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情况;承担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的有关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统计分析工作;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所监管企业的运行状况;完善国有企业信息披露制度,依法依规及时披露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指导所属预算单位的财务会计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加强与审计机关协作配合,指导所监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的经济、金融政策和工作部署;组织所监管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协调所监管企业在融资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所监管企业之间开展融资、业务等方面的合作;指导所监管企业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承办委领导专项交办事项。
(八)考核分配科。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完善所监管企业绩效评价制度,并对所监管企业开展绩效评价;提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有关规定,承担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的工作;提出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以及全体人员的福利保障。承办委领导专项交办事项。
(九)保定市企业国有资产稽查办公室。牵头承担国有资产监督职责,指导监管企业内部管理工作;负责综合检查国资监管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提出健全完善规章制度体系的政策建议;健全规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监管制度,指导所监管企业内控体系建设、全面风险管理,组织开展合规管理监督;根据授权,负责对监管企业的专项检查及市政府交办的其他调查工作;负责对审计、评估、产权交易等发现的及监督、巡察和信访反映的,监管企业可能或己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情况进行稽查;分类处置和督办监督、巡察工作中发现移交的问题,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提出有关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负责所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建立监督追责工作体系;负责监督成果在委内科室和所监管企业的利用工作,对有关共性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核查;建立股权代表、董事、监事可追溯、可量化、可考核、可问责的履职记录制度;负责向国资委呈报监督检查报告,并对企业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反馈;负责委机关内部审计工作。承办委领导专项交办事项。
(十)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监督科。指导所监管企业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技术创新和质量管理等工作。承办委领导专项交办事项。
(十一)党建工作科。建立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完善企业党建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开展所监管企业党建工作考核;指导所监管企业完善党建工作体制机制、加强所监管企业、有关中央、省驻保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工作;指导监管企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工作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的知识分子工作和归口管理、协调企业党建研究会工作。承办委领导专项交办事项。
(十二)宣传外联科。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市国资委系统意识形态建设工作和所监管企业理论武装;负责对外宣传、新闻和网信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新闻舆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承担委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外事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生产经营的外事事务,配合做好市区外所监管企业的突发事件和危机处理工作。承办委领导专项交办事项。
(十三)群众工作科。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协调国资委系统的工会、青年、妇女工作,承担共青团市国资委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承担联系企业复转军人工作;协调所监管企业稳定(包括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方面的工作,综合协调和处理国资委系统职工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承办委领导专项交办事项。
(十四)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国资委巡察组。建立健全巡察工作制度,研究制定市国资委党委巡察规划、年度计划;按照管理权限和授权,组织开展对监管企业、委属单位的巡察监督工作;协助各级对监管企业开展巡视巡察工作;指导监管企业开展内部巡察工作。承办委领导专项交办事项。
(十五)对接央企服务科。负责对接服务央企疏解战略的实施;拟定并推进落实服务央企的有关政策;负责与央企总部及各级子企业的联系,建立相关制度与工作机制;组织协调各部门有关服务事项,共同做好服务央企工作;协调央企有关重大项目的建设,促进重大项目落地;参与协调央企与地方企业的投资、股权合作。
(十六)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协助市政府国资委党委抓好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工作;承担市国资委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委领导班子理论中心组学习安排。承办委领导专项交办事项。
(十七)老干部科。负责机关老干部工作,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机关老干部党建工作的意见建议;指导所属单位老干部工作。承办委领导专项交办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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