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全市国民健康政策,贯彻执行全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拟订全市卫生健康规划和政策措施,依法制定地方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制定并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及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的政策和措施。
(二)协调推进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研究提出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和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以及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四)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组织实施国家、省基本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拟订全市药物政策,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全市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参与拟订药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
(七)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
(九)指导全市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负责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一)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制定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二)承担保定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市卫生健康委机构设置和职能: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安全、保密、信访、督查、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人事科。拟订卫生健康人才发展政策,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
(三)规划信息科。组织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承担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全市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编制和实施,指导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拟订承担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卫生健康统计工作,参与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四)财务科。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工作。提出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建议。
(五)宣传法规科。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标准,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与市行政审批局对接。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内部审计工作。
(六)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科。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
(七)疾病预防控制科。拟订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承担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工作,指导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和重大传染病疫情调查处置。负责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建立疫情信息通报和共享机制,指导医疗机构等落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责任。组织开展传染病防控效果评估,指导医疗机构开展疾病预防控制职责。组织全市预防接种服务体系及其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组织疫苗针对传染病防控的免疫效果评估。指导全市开展寄生虫病与地方病防控工作。拟订全市意外伤害相关预防措施。
(八)医政药政科。承担拟订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服务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工作,承担推进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国家、省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拟订全市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目录。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参与拟订药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九)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科。规划指导全市传染病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组织开展传染病疫情监测、风险评估,提出预警决策和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审核县级疾病预防控制局监测预警计划并指导开展相关工作。承担传染病疫情应急相关工作,组织编制预案并开展演练,承担全市应急体系、能力及队伍建设工作,提出相关应急物资储备品种、数量建议,以及应急状态下物资需求和分配意见。审核县级疾病预防控制局应急预案并指导开展相关工作。
(十)基层卫生健康科。拟订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
(十一)医疗应急科。承担医疗卫生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治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拟订医疗安全、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重大疾病、慢性病防控管理政策规范并监督实施。
(十二)科技教育与国际合作科。拟订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应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卫生健康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落实援外工作任务,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外事管理工作。
(十三)公共卫生监督科。承担传染病防治、公共卫生和医疗卫生等监督工作。组织对全市医疗机构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考核,指导建立疾病预防控制监督员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医疗监督管理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市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传染病防治、公共卫生和医疗卫生重大违法行为,完善全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指导规范执法行为。落实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审核。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十四)老龄健康科。组织拟订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
(十五)妇幼健康科。拟订市妇幼卫生健康政策和规范,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十六)职业健康科。拟订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十七)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
(十八)健康保定指导科。拟订健康建设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健康建设综合协调工作;拟定健康建设任务监测评估办法,并组织考核评估。拟订全市爱国卫生运动有关政策、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牵头履约工作。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交办的具体工作。
(十九)保健科。负责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二十)中医科。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制定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具体方案。参与重大中医药项目的规划和组织实施。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实施各类中医医疗、保健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监督和协调医疗、研究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组织实施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工作。
老干部科。负责机关老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老干部工作。
办公地址:保定市莲池北大街50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夏季时间下午2:30--5:30)
联系方式:0312-5032374
负 责 人:庞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