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定市非住宅用地和划拨住宅用地上建设住宅及配套商业等房屋登记办法》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为解决占用非住宅用地中部分土地或占用划拨住宅用地建设的住宅及配套商业等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遇到的问题,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制定该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占用非住宅用地中部分土地或占用划拨住宅用地建设的住宅及配套商业等房屋进行不动产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二)宗地分割、登记程序和分割原则。已经规划、住建等有关部门审批,但尚未办理首次登记的,应先分割宗地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然后再办理房屋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需要分割土地的,应已登记土地使用权,已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划拨价款),不存在抵押、查封和权属纠纷,分割面积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含具有建设工程规划效力的批准文件)确定,分割后的宗地面积之和等于原面积,分割后的土地用途、使用权类型和使用权人不变,新核算的容积率与原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不一致的,按规定补缴土地价款后再进行分割,原出让合同未明确约定容积率的可依据该宗地首次出具的规划条件(意见)或经批准的规划方案明确。
(三)首次登记时房屋用途、性质的类型。房屋办理首次登记时,房屋用途依据规划批准确定,房屋性质依据项目审批资料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或房改售房批准手续的房屋性质确定为“自建房”,存在公私混合产权的房屋性质确定为“其他”。
(四)土地价款的补缴标准。占用非住宅用地中部分土地或占用划拨住宅用地建设的住宅及配套商业等房屋进行转移登记时,属于已购公房(房改房)的,按照房屋计税价格的1%补缴土地价款,属于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建房)的,市住房保障部门不再核定购房家庭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的准入条件,2007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审批的项目,按照房屋计税价格的1%补缴土地价款;2007年12月31日(不含本日)后审批的(含2007年当年政府主导实施的经济适用房)项目,按照房屋计税价格的3%补缴土地价款。
(五)补缴土地价款后转让房屋的用途、性质以及土地出让年限确定标准。房屋办理转移登记时,房屋性质记载为市场化商品房,土地性质记载为出让,土地用途记载为住宅、商服等用途,城镇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出让年限分别按七十年、四十年计算,起算时间从该宗土地上第一套房屋补缴土地价款后办结转移登记之日起计算,后续转让的同类房屋的土地出让年限相应缩短。
公私混合产权房屋仅转让其私有份额的,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土地性质、用途和房屋性质、用途保持不变。成套转让或该套房屋的公有份额转让给私有份额权力人时,补缴土地价款后,办理转移登记或变更登记。
(六)房屋转让的限制性条件。房屋涉及国有资产的,转让前应取得有权部门的书面批准意见。不得利用“化零为整”等违法手段将整宗土地上的房屋全部转移给少数特定人,从而实现“仅补缴少量土地价款就能转让整宗土地或变更土地性质、用途”违法目的。
三、出台意义
《办法》出台后,将解决非住宅用地中部分土地或占用划拨住宅用地建设的住宅及配套商业等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遇到的大量历史遗留问题,同时,也可以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加强居住用地规划、土地供应和不动产登记的衔接,解决百姓的难点痛点堵点,让百姓得到实实在在的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