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定市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及政策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16号)、《河北省专利条例》、《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河北省专利资助使用管理办法》、《河北省标准化资助办法》等相关规定,鼓励发明创造,提高专利质量,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对创新发展的激励作用,助推建设知识产权强市,推进品质生活之城建设,特制定了《保定市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十六条,包括总则、奖励资助范围和标准、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批、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附则等内容。
三、资金来源
市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加强我市知识产权工作的专项资金。
四、资金使用的方向及项目
《办法》所列资金使用共11个项目,涉及三个大的知识产权建设方向。
(一)平台建设资助金。
资助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信息服务平台、交易平台、培训基地、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和服务网点等平台建设。通过提升各类知识产权平台的服务和保障水平,达到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整体水平的目的。
(二)知识产权项目经费。
设置知识产权保护、贯标、导航、托管、地标促进等项目,旨在引导社会各企事业单位运用好、保护好知识产权,使之释放更大的动能,推动经济效益更快地提升。
(三)奖励资金。
奖励专利奖、品牌机构、优势示范企业、中小学试点示范学校等先进案例,奖励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驰名商标、马德里商标等高价值的知识产权。通过激励创新、奖励先进,引导全社会重视知识产权、运用知识产权,使更多的发明人和企事业单位投入到知识产权创新活动中来,营造健康的知识产权营商环境。
此外,还有知识产权宣传、培训、专家评审等费用。
五、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核发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每年按项目类型编制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和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申报指南对申报的程序、环节等内容进行具体规定。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根据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受理、初审、公示与推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依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和专项资金核发,确保专项资金在财政预算内支出。办法中共有11个知识产权项目,有些并不是每年都会发生或者发生的数量较少,因此我们对大多数的项目都限定了奖励对象的数量、范围和资助金额的最高值,并且每年针对各个项目的发展预期,以调整申报指南的方式来控制资金的用量,从而控制该项资金准确、有效地使用,发挥专项经费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与服务上的全链条应用。
六、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资金的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有效运行。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已资助的资金,且不再享受资金支持,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受理、审核、使用管理、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