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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河(湖)长制巡河员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政策解读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定市河(湖)长制巡河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强化基层巡河员履职尽责,推动河湖管理保护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持续改善河湖面貌,我办经认真研究,修订了《保定市河(湖)长制巡河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4年7月收到保定市司法局转发的河北省司法厅对《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定市河(湖)长制巡河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审查整改建议。同时,针对水利部、省水利厅、省河长办明察暗访发现了大量“四乱”问题,对保定的年终考核造成了重大影响。经认真分析,主要原因是管理体制上有弊端,造成了巡河员队伍作用发挥不够充分,大多数问题没有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解决。为切实提高基层巡河员履职水平,全面改善河道(水库、渠道、湖泊)环境,保障河湖长制工作落地落实,决定修订该《办法》。

       二、修订过程

       一是征求部分县(市、区)、开发区河长办意见,召开座谈会。2024年7月市河长办对各县(市、区)、开发区联合督查的同时对巡河员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督导,了解各县(市、区)、开发区巡河员队伍管理情况,对督查问题提出了要求。二是征求司法局意见。对《办法》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 第二条修改为 “本办法所称巡河员,是指在傍河村(社区)区域的河道设立巡河员,协助河湖长制办公室治理、 保护责任河道。”

       (二)第四条巡河员职责修改为“对责任河道进行巡查并及时报送日常巡查信息,协助河湖长制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参与责任河道管护工作。”

       第四条(二)1 修改为“日常监督河道岸线环境卫生,按规定上报河道垃圾和畜禽尸体,水质达标情况;”

       第四条(二)3 修改为“积极配合行政执法人员对涉河违法案件核查核验; ”

       第四条(五)修改为“完成河湖长制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 第七条修改为 “选聘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原则上由县级河湖长制办公室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选聘,并报市级河湖长制办公室备案。选聘的巡河员及其责任河道等相关信息应当在市、县两级公开。 ”

       (四)删除第十一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

       (五) 第十七条修改为 “巡河员工作补贴采取市、县财政补贴方式。市级财政按照傍河村数量每村每年 3000 元进行补助,各县(市、区)、开发区下发巡河员工作补贴需向保定市河湖长制办公室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经保定市河湖长制办公室审核通过后予以拨付;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补贴标准,县级财政补助金额不低于市级财政标准。 ”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保定市河湖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312-58823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