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保定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政策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发挥标杆引领作用,推进质量强市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保定市质量强市建设场景行动方案》,对《保定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重新修订。

      二、奖项意义

      市政府质量奖由市政府主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办,是市政府在质量管理领域授予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荣誉。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强、品牌知名度高、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组织,以及质量工作成效显著、对质量强市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选表彰活动,对树立质量管理标杆,激励质量管理创新,促进质量不断提升,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有着重要作用。一是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方法,促进质量管理创新,树立全市各行业各领域质量典型,为全市企业提供学习榜样。二是激发带动全市企业追求质量、重视质量、创造质量,引导更多的骨干企业加快建设产品卓越、品牌卓著、创新领先、治理现代的一流企业,持续增强品牌影响力竞争力。三是引导全社会牢固树立质量第一强烈意识,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良好氛围。

      三、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将原来的9章38条修改调整为8章34条。修订内容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对总则中评选原则、奖项设置进行了重新规定。《办法》增加了“严格标准、好中选优;能上能下、动态管理”的评选原则,明确了市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奖项设置中的组织奖和个人奖不变、提名奖增加为10个(含组织和个人)。

      (二)完善申报条件,细化评选程序。申报条件增加了政治条件、质量管理模式成熟度、履行社会责任、崇尚质量文化等要求;申报程序中明确“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予以注明”,申报推荐、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环节增加了社会公示、征求意见等内容。

      (三)对同一单位的申报工作进行规定。《办法》要求“同一单位不得同时申报同一届的组织和个人奖项;同一集团公司中任何一家公司获奖后,有效期内,集团中子公司、分公司申报市政府质量奖时,不再受理。鼓励其争创国家级、省级政府质量奖”。

      (四)明确了获奖单位的权利义务。明确规定“获奖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市政府质量奖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奖牌或者奖章,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获奖组织和个人应积极发挥质量标杆的引领示范作用,持续开展质量管理创新,按市(县)质强办计划,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理念、制度和方法等。获奖组织应为其他组织和个人学习其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提供便利条件”。

      (五)增加了监督管理的内容。明确“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获奖组织有效期内进行1-2次回访,动态了解获奖组织的经营状况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持续改进提升,不断追求卓越”。

      四、程序和标准

      《办法》明确,市政府质量奖按通知公告、申报推荐、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评议公示、审批表彰等8个步骤组织。

      评选标准依据《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组织奖评价标准(2022 年版)》和《河北省政府质量奖个人奖评价标准(2022 年版)》,组织奖评价标准设置7个一级评价指标、23个二级评价指标、56个三级评价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