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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政策解读(问答式)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定市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目前,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保定市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以问答的形式做政策解读。

       一、为何出台暂行规定?

       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有效投资工作部署,开展重点建设项目“强引领、增动能”行动,围绕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实施一批重点项目。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在打基础、利长远、补短板、调结构上加大力度。激发民间投资活力,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和投资信心,扩大社会融资规模,鼓励和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建设,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二、暂行规定的原则是什么?

       全面准确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扩大社会投资范围,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加强制度保障,着力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捐建保定市公共设施项目。

       科学界定并严格控制政府投资范围,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放宽放活社会投资,激发民间投资潜力和创新活力。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完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打通投融资渠道,拓宽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充分挖掘社会资金潜力,让更多储蓄转化为有效投资,有效缓解投资项目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三、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总体要求。捐建公共基础设施包括不限于市政道路、园林绿化、给排水、供热、供气工程等,产权归市政府所有。工程勘察费、工程设计费、工程造价咨询费、工程建设监理费等项目二类费用及工程建设费用由社会资本方投资捐建。

       (二)捐建决策。实施机构对社会资本方资质进行审核,社会资本方须具备施工资质及经验,信用评级良好,已建及在建项目无逾期记录,近年盈利能力较强。实施机构与社会资本方签订的捐建协议将作为项目备案(核准)依据之一。 社会资本方因特殊原因变更捐建主体时,应说明变更原因并出具书面说明,报实施机构同意并备案。

       (三)项目实施。行政审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加快办理审批手续,依法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社会资本方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申请办理用地、规划、开工等手续,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应予以支持,开辟绿色通道、优化服务、并联审批,加快办理。社会资本方在签订捐建协议后,向审批部门申请项目备案(核准)证明,审批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项目备案(核准)证明。社会资本方完成施工招标后,应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手续,确保安全文明施工、劳动保障、施工质量标准达到有关要求。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如发现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达不到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社会资本方应积极配合整改。

       (四)竣工验收。项目完成工程验收后,社会资本方应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实施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评审后形成固定资产报财政部门备案。社会资本方应将项目捐建协议、前期报批文件、竣工图,以及工程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等项目全过程重要资料移交实施机构。实施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社会资本方应予以配合。

       (五)责任追究。社会资本方违反捐建协议,造成管理混乱、建设资金不到位、无法按协议期限完成项目报批等工作、严重出现质量安全事故或社会不稳定事件的,接到通知不予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有关要求,相关法律责任由社会投资方承担。勘察设计质量达不到有关要求,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报批手续擅自开工且拒不改正,造成严重质量和安全事故,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要求且拒绝采取补救措施,实施机构督促社会资本方与相应的参建单位终止相关协议,另行选取具有相应资质的参建单位继续开展相关工作,相关法律责任和所发生的费用按捐建协议约定处理。

       四、捐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需要具备的条件和资质?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需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达到实施机构要求,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信用评级良好,已建及在建项目无逾期记录,近年盈利能力较强。本着奋力推动现代化品质生活之城加快高质量发展,谱写全面建设现代化国家保定篇章的美好愿景进行投资建设。

       五、社会资本方的捐建流程?

       (一)社会资本方向实施机构申请投资捐建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应附送实施背景、项目名称、项目概况、总投资等资料。

       (二)实施机构收到社会资本方投资捐建申请后,对社会资本方进行资质审核,形成捐建报告并附社会资本方投资捐建申请报局党组会决议,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核

       (三)市政府审核通过后,社会资本方与实施机构签署正式捐建合同,对项目的基本概况、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标准、总投资匡算、完成时限、产权性质、项目交付、争议解决方式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进行约定。

       (四)捐建合同中,甲方单位性质为事业单位的,不以政府机关名义签署。

       (五)其他本流程未阐述的,遵循暂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