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定市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保定市财政局起草,经征求莲池、竞秀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意见,并按照市司法局司法审查意见进行了修改,经市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就《保定市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情况作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
按照2024年1月19日市政府召开的关于申报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城中村改造政策支持城市和项目工作调度会要求,为加强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管理,明确专项借款使用要求,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及时收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25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等三项工作的意见》(财综〔2023〕3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通过专项借款支持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建保〔2023〕80号)等文件规定,研究起草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共六个章节,主要包括总则、职责分工、专项借款项目申请、专项借款使用、专项借款偿还、附则,共二十二条。核心内容如下:
(一)总则
共五条。明确了主体责任、借款主体和实施主体。
1.坚持市政府主体责任。市政府根据各项目实施进展、资金平衡等情况选择使用专项借款。专项借款以城市为单位借入、使用、偿还。市政府负统借统还责任,督促借款主体、各区归集偿债资金,按期偿还专项借款本息,统筹安排还款资金来源。
2. 市属国有企业(含子公司)为专项借款的借款主体(以下简称“借款主体”)。区政府选定一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或选定企业与借款主体共同设立项目公司作为实施主体。各区政府、实施主体应与借款主体签订《城中村改造项目投融资协议书》及《委托投资协议》,认真履行职责,及时足额安排贷款资金还本付息。
(二)职责分工
共一条。厘清了各方职责。
1. 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部门。负责全市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和推进;审批项目《改造方案》《资金平衡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监督和组织专项借款使用、偿还。
2. 市财政局配合市相关部门做好专项借款相关工作,协助借款主体及时足额筹集专项借款项目资本金;城中村改造腾空土地实现出让收入,计提基金后,及时拨付至各区,归入借款主体在贷款行开立的偿债资金专户。
3. 各相关辖区政府是城中村改造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提出本辖区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项目;提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项目于年初纳入当年的土地供应计划;确定专项借款实施主体,保障实施主体筹措借款项目资本金;加强对专项借款资金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三)专项借款申请和使用
共两章十一条。明确了专项借款申请和使用的程序和管理要求。
1. 专项借款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2. 城中村改造项目资本金应与专项借款同比例到位。市、区两级政府负责落实资本金,实施主体应确保资本金为非债务性资金。
(四)专项借款偿还
共四条。明确了专项借款还款资金来源和还款流程。
1.专项借款还款来源包括:城中村改造腾空土地(不包括用于建设安置房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国家专项用途资金后部分;其他可用于还款的资金来源。
2. 辖区政府应根据实施方案中的土地出让计划,按时完成土地出让准备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做好专项借款项目土地供应工作。
(五)附则
规定了施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