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4年11月8日,保定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保定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保政规〔2024〕6号,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
一、出台背景
政府投资基金是创新财政资金使用,引导社会资本支持重点产业和关键领域发展的重要方式,经过多年探索与发展,政府投资基金已成为我国政府扶持新兴产业发展、支持国内创业投资,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策略之一,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进产业结构升级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国家多个部门从不同角度进行深入政策研究,不断丰富和完善政策理论体系。但随着基金产业发展,出现了募集社会资本困难、投资进度缓慢等诸多问题,且原《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已不能满足当前我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的客观形势和工作需要,基金投资范围、管理运作模式、容错机制等内容需要进一步完善。为此,在充分借鉴先进省市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市引导基金实际,保定市财政局研究起草了《管理暂行办法》,经2024年10月12日保定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市政府名义印发。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是起草本办法的政策总纲。财政部发布的《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 提高财政投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以及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是本办法的主要政策依据。省政府发布的《河北省省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冀政字〔2021〕8号),为起草本办法提供了政策参考。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八部分:一、总则,内容包括政策依据,政府投资基金的含义和投资范围等;二、管理机构及职责,明确了市政府、市直相关部门、政府基金管理机构各自职责;三、投资运作,明确了政府基金投资形式,出资比例,管理规定等;四、风险防范,主要对资金托管、信息披露、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五、终止退出,主要对提前退出、退出方式、收益计算进行了规定;六、收益分配,主要对收益用途、让利原则及程序、绩效评价进行了规定;七、监督考核,明确了监督考核机构,建立尽职免责容错机制;八、附则,主要内容是办法实施时间和有效期。
四、出台意义
《管理暂行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激发社会资本投资活力和促进投资落地机制”的会议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紧密联系保定市政府引导基金现状,进一步放宽基金的出资比例、返投比例等要求,通过政策优化调整,规范引导基金管理,促进引导基金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充分发挥基金服务重点产业发展及招商引资的支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