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定市主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生活垃圾处理是重大民生工程和民心工程,是关系人民群众生活和切身利益的大事。《保定市主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3年施行以来,对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4〕395号)要求,对《办法》进行了修改。
二、主要修改内容
《办法》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改:
根据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4﹞395号)文件内容,具体修改条款如下:
(一)将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修改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核定缴费金额等应征信息,按照属地原则,由县级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入库。
(二)将第七条第(三)款第5项“餐饮业按营业面积实行差额累进计费,收费标准:”修改为:餐饮业按营业面积实行差额累进计价,收费标准(待非居民厨余垃圾收费征收管理办法出台后,按新收费标准执行):
(三)第九条最后增加一款“受委托单位及时、足额收缴费款后,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四)第十一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可每季度组织集中收费一次,并分别于下季度的第一个月10日前将所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缴纳至征收部门。”修改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可按照月、季度或年度将所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缴纳至征收部门。
(五)第十三条“受委托代收单位全额上交征收的费用后,由征收部门在专项资金中按征收费额3%返还受委托单位,专项用于征收业务费。”修改为:受委托代收单位全额上交征收的费用后,由征收管理部门按征收额的3%—10%比例(具体标准由征收管理部门和财政主管业务处室进行成本核算后确定)提取资金,专项用于代收单位征收业务费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