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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污染防治部门职责分工》政策解读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噪声污染防治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噪声污染防治部门职责分工》(保政办函〔2024〕14号)于2024年12月27日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现就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于2022年6月5日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同时废止。因各地情况不同,各地地方法规和部门职责分工不一,噪声法有13个条款使用了“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等用语,未具体明确监管部门。根据《噪声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和生态环境部等16部门印发的《“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声十条”)第42条:“各地应结合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实际需求,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需由地方人民政府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管职责。

       二、编制依据。

       本次《噪声污染防治部门职责分工》编制主要依据以下几个原则:第一,我市现行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中,涉及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已对行业主管、执法主体或责任单位有明确分工或明确将职权移交的,按现有规定执行;第二,对于没有地方法规规章或文件依据的,原则上按照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或管理现状,明确职责分工;第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足且实际管理中职责分工仍有分歧的条款,主要考虑职能一致性与管理现状,参考生态环境领域其他法律法规同类条款的职责分工情况,经部门沟通协商确定。

       三、主要内容。

       《噪声污染防治部门职责分工》主要明确了《噪声法》中涉及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责任等多方面13条条款的部门职责分工。

       四、出台意义。

       通过明确部门职责分工,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全面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筑牢维护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