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纳入评估实施细则><河北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纳入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医保规〔2023〕8号)、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修改<河北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纳入评估实施细则><河北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纳入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医保规〔2023〕11号)等文件规定,按照保定市医疗保障局工作安排,启动开展2024年度市本级新增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申请受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受理时间
2024年9月10日至2024年10月10日(节假日除外)。逾期未递交申请材料的不予受理。
二、申请受理流程
主城区(莲池区、竞秀区、高新区)申请城镇职工医保定点资格的医药机构及申请城乡居民医保定点资格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由保定市医疗保障监控稽核中心受理。
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定点资格分别申请受理。零售药店、普通门诊、住院按类别对应标准分别纳入。
三、申请条件
新增定点纳入遵循“布局合理、总量控制、择优纳入”以及“技术好、服务优、价格低、分类纳入”的原则。
(一)申请纳入普通门诊、住院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证照齐全且证照信息一致。有固定的执业场所,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2.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营业场所、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等应符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3.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立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医保工作人员;
4.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
5.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定点医药机构接口规范》和《医疗保障核心业务区网络安全接入规范》,接入医保业务网并实现与医保信息平台有效对接,向医保信息平台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和《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
6.建立完善的药品、医用耗材“进、销、存”管理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需在河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上采购药品及耗材,自采品种价格不得高于河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上价格,并真实记录“进、销、存”、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情况;
7.优先配备和使用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集中采购政策,同质量层次的药品、医用耗材,应优先采购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价格和病种费用不得高于上年度统筹区内同级同类公立医疗机构均值;
(二)申请纳入定点的零售药店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所有零售药品、医用耗材、器械明码标价,实行收费清单制;
3.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有效期内。药师在营业时间内能为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审核、用药咨询指导等服务;
4.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有效期内;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6.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定点医药机构接口规范》和《医疗保障核心业务区网络安全接入规范》,接入医保业务网并实现与医保信息平台有效对接(或直接使用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定点管理子系统),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有药品、耗材进销存管理系统,并建立“进、销、存”台账;有健全的财务管理系统,能打印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
7.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8.公开药店电话,提供24小时售药等优质便民服务;
9.能够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等监管设施设备;
10.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资料
(一)门诊、住院医疗机构应提供以下材料:
1.承诺书(附件1);
2.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附件2);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等复印件;
4.科室设置一览表(附件3);
5.房屋权属证书或租房协议书;
6.职工花名册(附件4);
7.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价格表;
8.医用设备清单及收费标准(附件5);
9.与医保相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10.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资料;
11.纳入定点后使用医保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12.各统筹区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零售药店应提供以下材料:
2.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附件2);
3.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证照复印件(正本及副本)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4.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6.职工花名册(附件3);
7.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表;
8.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10.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资料;
11.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五、注意事项
1.接收申报材料。提交方式为①线下受理:于规定时间内将纸质申请资料交至保定市医疗保障局411办公室。②线上受理:登录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对接平台,点击“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填报”模块进行网上申报,同时于网上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将纸质申请资料交至线下受理地点。
2.补充申报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药机构补充,医药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逾期视为放弃申请。
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医药机构,一经核实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附件1:2024年度保定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准入申报材料
附件2:2024年度保定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准入申报材料
保定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