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21号)、《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纳入评估实施细则〉〈河北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纳入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医保规〔2023〕8号)、《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医保规〔2025〕2号)等文件规定,为加快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我市落地见效,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及时享受相关待遇,按照保定市医疗保障局工作部署,现启动2026年度第一批新增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受理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
全市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或其他服务机构。
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定点纳入工作,市本级机构由市监控稽核中心负责;各县(市、区)机构由各地负责,市监控稽核中心指导各县(市、区)同步开展。
二、受理时间
2026年5月19日至2026年6月5日(节假日除外)。逾期未递交申请材料的不予受理。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成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在现营业场所正式营业3个月以上,业务用房的使用期限不少于2年;
2.配备不少于1名专(兼)职管理人员,熟悉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及要求,长期护理服务能力在100(含)人以上的,应当成立长护管理内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3.配备一定数量的长期照护师、养老护理员、医疗护理员等相关护理人员,其中,长期照护师人数占护理人员的比例不低于3%(计算结果不足整数的向上取整),成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3年内提升至不低于30% ,逐步实现长期照护师全覆盖;
4.具有与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相适应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内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5.具备使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与医保信息平台长期护理保险功能模块按接口标准进行对接等条件;
6.与长护服务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符合政策规定;
7.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长护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卫生健康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申请居家护理类型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居家护理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护理服务团队,并定期开展技能培训;要根据参保人员家属和参保人员现聘用护理人员需求,提供培训服务;长期照护师等护理服务人员不少于20人;具备医疗资质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至少各2人。
(三)申请机构护理类型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提供机构护理服务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当设立独立的长期护理服务专区,设置清晰、醒目的标识;专区内的护理床位数应不少于20张,护理服务人员与护理床位配比不低于1:3, 并配备必要的医疗护理用具与设备、物品及环境消毒灭菌设施,以及洗澡设施等基础硬件。
2.申请提供机构护理的养老机构,床位数应在60张以上,具备医疗资质或至少与同统筹地区一家医保住院定点医疗机构有服务合作协议,协议应包含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服务要求等因素。申请提供机构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具备住院资质,取得本统筹地区医保定点资格,护理服务团队中执业医师和执业护士各不少于2人。
四、不予受理定点申请的情形
(一)受到相关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处理),但未完全履行处罚(处理)责任;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管理,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
(三)因违法违规或者严重违反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3年,或者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设立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
(五)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被列为严重失信名单;
(六)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因严重违法违规造成长期护理保险基金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被禁止从事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管理活动不满5年;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五、受理流程
(一)资料受理:将纸质申请资料交至受理地点(具体详见附件1)
(二)材料补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告知并说明理由。申请机构应当自收到材料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对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的,一经核实,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六、申请材料
(一)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表;(具体详见附件2)
(二)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或者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或者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与医疗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合作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他服务机构提供民政、卫健、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颁发的从事养老服务、照护服务或者护理服务的资质证明;
(三)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正、副本复印件;民办非营利性机构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正、副本复印件;营利性机构提供《营业执照》的正、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业务用房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申请机构护理的,应提供设立长期护理专区的相关材料及护理床位张数相关资料;
(六)申请定点前3个月的财务报表,服务人员名单、与服务人员签订的服务协议或者服务记录单等;
(七)长护服务机构人员花名册以及医护人员、护理服务人员的执业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近三个月工资银行流水及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八)提供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要求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文本;
(九)信息系统配备相关材料;
(十)与长期护理服务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清单;
(十一)市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其他
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将适时对相关条款予以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保定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