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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公开征求《保定市城管系统餐饮服务业 油烟污染自由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公开征求《保定市城管系统餐饮服务业

油烟污染自由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省级主管部门未对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自由裁量基准进行规定,根据《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我局对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形成了《保定市城管系统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自由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请于2024年3月4日前将意见或建议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我局。

联系人:黄玉杰

  话:3105165

  箱:zfjfaguichu@126.com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2月4日

 

 

 

 

 保定市城管系统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自由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单位:万元 

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未采取油烟净化措施,超标排放油烟的(判定)

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未启用的(判定)

使用油烟净化设施,但超标倍数>3倍(实际监测)

使用油烟净化设施,但超标倍数≤3倍(实际监测)

小型(1≤基准灶头数3

企业法人

0.8-1.6

0.8-1.4

0.7-1.2

0.6-1

个体工商户、内部员工食堂

0.6-1.2

0.6-1

0.5-0.8

0.5-0.6

中型(3≤基准灶头数6

企业法人

1.6-3.2

1.5-2.8

1.4-2.6

1.2-2.4

个体工商户、内部员工食堂

1.2-2.4

1.1-2

1-1.8

0.8-1.6

大型(基准灶头数≥6

企业法人

3.2-5

3-4.5

2.8-4

2.6-3.5

个体工商户、内部员工食堂

2.4-4

2-3.5

1.8-3

1.6-2.5

备 注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2.油烟超标情况可以通过实际监测确定,也可依据河北省《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5808-2023)判定。

3.用于处罚裁量的基准灶头数,按该套不正常运行的油烟净化设施设对应的日常使用灶头数量计算。

4.基准灶头数按河北省《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5808-2023)5.4餐饮服务单位的规模划分(表2)折算。

 

 

 

责令限期内改正的

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小型(1≤基准灶头数﹤3

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中型(3≤基准灶头数﹤6

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大型(基准灶头数≥6

企业法人

不予处罚

1-3

3-6

6-10

个体工商户、内部员工食堂

不予处罚

1-2

2-3

3-5

备 注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用于处罚裁量的基准灶头数量计算。

4.基准灶头数按河北省《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5808-2023)5.4餐饮服务单位的规模划分(表2)折算。

 

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其占地面积在20㎡以下的

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其占地面积在20-30㎡的

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其占地面积在30-40㎡的

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其占地面积在40㎡以上的

企业法人

0.5-0.8

0.8-1.2

1.2-1.6

1.6-2

个体工商户、内部员工食堂

0.2-0.4

0.4-0.6

0.6-0.8

0.8-1

个人

0.05-0.1

0.1-0.2

0.2-0.3

0.3-0.5

备 注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