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公开征求《保定市城管系统有关城市供水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意见的
通 知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省级主管部门未对供水水质自由裁量基准进行规定,根据《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我局对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形成了《保定市城管系统有关城市供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请于2024年3月4日前将意见或建议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我局。
联系人:黄玉杰
电 话:3105165
邮 箱:zfjfaguichu@126.com
2024年2月4日
保定市城管系统有关城市供水水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试行)
违法行为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对供水水质负责,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二条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裁量事项
6项以上指标超标准
6项以下指标超标准
3项以下指标超标准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50%)
8-10万元
6-8万元
4-6万元
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常规指标及要求(30%)
5-6万元(4项超标)
4-5万元(3项超标)
3-4万元(3项以下超标)
生活饮用水水质扩展指标及限值(20%)
3.5-4万元
3-3.5万元
2-3万元
情节严重
总数10项以上指标超《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或虽未达到10项以上超标但涉及两种以上裁量事项的
备 注
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水质检测方法进行检测。本表“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