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保定市主城区直管公房出售工作
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
通 告
为加快推进直管公房出售,盘活存量国有资产,根据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等相关政策规定,市住建局会同有关单位起草了《保定市主城区直管公房出售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人士可以在2024年8月1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zfbzc3090016@163.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保定市东风西路244号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科(邮编:071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直管公房出售反馈意见”字样。
为方便沟通了解意见建议,请留下联系方式。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2024年7月11日
保定市主城区直管公房出售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直管公房出售,盘活存量国有资产,根据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等相关政策规定,市住建局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保定市直管公房出售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出售范围 本方案所称直管公房,是指在主城区范围内,由市住建局代表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通过国家没收、接管、经租、新建、扩建、征收补偿等方式取得的公有房屋以及政府归集交付管理或受委托管理的房屋。
此次出售的直管公房为主城区住宅类直管公房,除列为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住房、由两个或多个家庭共同居住的住房(已完成分户的除外)以及其他不宜出售的住房外,其它现有直管公房按照应售尽售原则向现承租人出售。
二、申购条件
对纳入出售范围的直管公房,直管公房申请购买人(以下简称“申购人”)需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申购人需是现直管公房的承租人或依法取得继承的继承人;
(二)申购人必须足额缴纳截止至出售之日的直管公房租金;
(三)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出售政策
(一)关于完全产权的直管公房。
1.对1999年底以前竣工的直管公房。如购房人符合房改政策,继续按照房改政策规定的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即830元/平米)出售,出售后的房屋性质为房改房;如购房人不符合房改政策,按届时市场价格的30%且不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成本价向购房人出售,出售后的房屋性质为市场化商品房。
2.对2000年至2008年建成的直管公房。售房政策参照1999年底以前竣工的直管公房执行。
3.对2009年之后竣工的直管公房。主要分布于府河、清真寺、西大园、玫瑰公馆、荣域铂庭、金苑小区、尚达豪庭等7个小区,均为2009年之后建成。一是出售政策。如购房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按照当年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出售后的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如购房人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按届时市场价格的30%且不低于当年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1.1倍向购房人出售,出售后的房屋性质为市场化商品房。二是当年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认定。当年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参照与其建设年代相近的复兴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销售价格(即2460元/平米)执行。
4.对拆迁安置未返还的直管公房。原承租人按照上述出售路径区分不同情况购买后取得完全产权,征收单位解除与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重新与原承租人(现产权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超面积部分被征收人应向征收单位补缴相应价款。
(二)关于有限产权的直管公房。一是对承租人已按房改标准价格购买部分产权的直管公房,剩余政府产权部分,售房政策继续按房改政策规定的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即830元/平米)出售,出售后的房屋性质为房改房。二是对因危房改造等其他历史原因形成的有限产权的直管公房,不再区分承租人是否符合房改政策,均按房改政策规定的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即830元/平米)出售,出售后的房屋性质为市场化商品房。
(三)关于拟征收直管公房的补偿。对承租人选择购买的,按上述出售路径区分不同情况购买,承租人取得房屋完全产权后,按照征收补偿政策与征收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对承租人放弃购买的,承租人按照本套房屋享有的权益比例选择等价的安置房或房票补偿。承租人享有的权益比例确定方式为:符合房改政策的,权益比例为届时房屋市场价格扣除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即830元/平米)和承租人取得完全产权时需补缴的土地价款后,除以届时房屋市场价格,即:(届时房屋市场价格-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承租人取得完全产权时需补缴的土地价款)/届时房屋市场价格×100%;不符合房改政策的,承租人权益比例为70%。产权单位享有的权益比例为扣除承租人享有的权益比例后剩余部分权益比例。
对因老城区改造升级或文物保护等原因腾退的直管公房,承租人按照本套房屋享有的权益比例选择货币或等价的超配房(或房票)补偿。
(四)取消直管公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停止我市直管公房使用权有偿转让业务(原承租人去世,涉及依法继承的除外)。
(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及处置房屋售后维修。出售的直管公房,购房人按照我市现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政策标准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直管公房出售后,室内维修由购房人自理,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养护,按照我市现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政策执行。
(六)优惠政策。对购房人以公有住房成本价(即830元/平米)购买的,不予优惠。对购房人按照届时市场价格的30%或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即2460元/平米)购买的,实行限期下浮优惠:购房人于2024年※月※日(含)前申请购买并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全部购房款的,在原购房价格基础上优惠10%;购房人于2024年※月※日至2024年※月※日(含)申请购买并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全部购房款的,在原购房价格基础上优惠5%;购房人于2024年※月※日至2024年※月※日(含)申请购买并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全部购房款的,不予优惠。
(七)有关问题的说明。
1.购房人符合房改政策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购房人于1980年12月15日(含)前出生;购房家庭未按照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含单位集资建房)、未购买过限价商品房,以及未承租公租房。
2.购房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政策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购房人具有主城区户籍;购房人家庭在主城区无自有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住房建筑面积低于50平米且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米以下;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含单位集资建房)、未购买过限价商品房,以及未承租公租房。
3.届时房屋市场价格是指按购房人申请购买直管公房时,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的该房屋市场价格,或税务部门提供的存量房交易申报评估价格。
4.按照公有住房成本价(即830元/平米)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即2460元/平米)出售的直管公房,出售价格不再考虑房屋折旧、地段、楼层、朝向以及购房人工龄等其他调节系数,一律分别按均价830元/平米、2460元/平米执行。
5.对产权为国有企业,虽然不属于直管公房但参照直管公房管理的房屋,不在此次出售范围,此部分房屋按产权单位原有售房政策执行。
四、办理程序 (一)提交申请。申购人向市住建局提交《保定市主城区直管公房申购表》以及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租赁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资格审核。市住建局对申购人是否符合本方案规定的申购条件进行审核。
(三)公示。对经审核符合申购条件的,市住建局应当将申购人基本情况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购人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市住建局应当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认定申购人符合申购条件。
(四)合同签订。市住建局按本方案处置政策准确测算房屋的出售价格后,与申购人签订《保定市主城区直管公房出售协议》。
(五)交纳购房款和专项维修资金。申购人凭《缴款通知单》一次性足额缴纳购房款和专项维修资金。
(六)房屋交付。直管公房售出后,一律按房屋现状进行交付。产权转移后,原房屋租赁合同自行终止,按照相关规定,新的房屋产权人依法享有业主权利、依法履行业主义务、依法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
(七)产权办理。申购人按不动产登记相关要求提供《保定市主城区直管公房出售协议》等相关资料,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并按政策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保定市主城区直管公房申购表
一、家庭成员信息
申购人(现承租人)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身份证号
曾用名
曾用身份证号
婚姻状况
(已婚、未婚、离异单身、再婚、丧偶)
曾用军队证件号
现军队证件号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配偶
二、拟申购房屋信息
房屋坐落
租赁证编号
租赁证载明的公房建筑面积
㎡
租赁证载明的公房使用面积
租赁证载明的私房建筑面积
租赁证载明的私房使用面积
取得房屋使用权方式
(原承租人、继承、使用权转让、其他)
房屋类型
(楼房、平房)
三、除拟申购房屋外,家庭其他住房信息
产权人
建筑面积
房产性质
1
2
3
四、按房改政策购买住房和享受住房保障情况
(需如实填写购房家庭有无曾经按照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曾经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限价商品房,以及现在承租公租房情况。如有,需填写购买或承租房屋具体坐落及房屋性质。)
五、诚信申报承诺
本人承诺以上申报事项全部真实有效,如有瞒漏报,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本人负责。
申购人签字(按压手印): 申购人配偶签字(按压手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填表时,一律使用碳素或蓝黑墨水或签字笔书写,字迹端正、清楚,日期填写准确,不得涂改。
保定市主城区直管公房出售协议
(示范文本)
出售方(以下简称甲方):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购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保定市主城区直管公房出售工作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同意将坐落在 住房一套出售给乙方。该住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公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私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 本次乙方按 元/平米价格购买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房,购房款共计 元(大写: 元);本次价格优惠比例为 %,优惠后实际购房价格为 元/平米,实际购房款共计 元(大写: 元);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向甲方付清全部购房款,如乙方未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向甲方付清全部购房款,不再享受价格优惠。
第三条 本次乙方所购买建筑面积内房屋性质变更为(按房改成本价出售的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商品房) 。
第四条 按本协议规定乙方从办理完购房全部手续(以甲方审批通过日期为准)的次月起终止租赁合同,停止交纳房租。
第五条 乙方付清全部房款后,甲方按房屋现状向乙方交付,乙方可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并承担所需税费,甲方配合办理。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后乙方取得所购房屋的所有权。
第六条 本协议签订后,室内维修养护由乙方负责,费用自理。乙方按我市现行相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共有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养护的维修,经相关部门审核符合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条件的,按我市现行专项维修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乙方在住用过程中,不得损坏公共设施、侵害他人利益,不得拆改或损毁住房结构或承重部位,违者,管理部门有权责令纠正并予以处罚,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第八条 本协议签订后,双方都必须自觉履行,需要变更或终止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其他未尽事宜需另行协议。
本协议一式五份,市住建局、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购买人、不动产登记部门和税务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按压手印):
身份证号:
经办人: 委托代理人(按压手印):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