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主城区直管公房出售工作实施方案》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为加快推进直管公房出售,盘活存量国有资产,根据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等相关政策规定,市住建局会同有关单位起草了《保定市主城区直管公房出售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并于2024年7月11日-8月10日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针对反馈意见,8月8日,市司法局会同我局进行专题研究,对《实施方案》修改完善。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意见征求情况
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期间,我局收到有效反馈意见22人次,修改意见建议共6类、30条,具体如下:
1.反映征求意见稿中“(七)有关问题的说明。1.购房人符合房改政策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购房人于1980年12月15日(含)前出生”制定不合理,应解除该条件限制的意见建议16条。
2.反映征求意见稿中对不符合房改政策的购房人,按届时市场价格的30%购买,该价格过高,建议调整的意见建议8条。
3.反映对不符合房改政策的,建议增加房屋折旧、地段、楼层、朝向等其他调节系数的意见建议2条。
4.反映对原承租人符合房改条件但已去世,继承人应享受房改政策的意见建议2条。
5.建议政策施行后公布政策发布渠道,出台便于老人办理举措的意见建议1条。
6.建议对因老人在外地不方便回保定办理等原因未在政策施行期内及时办理的,予以考虑后续办理通道的意见建议1条。
二、意见采纳及修改情况
针对群众提出意见建议,市司法局会同我局逐条分析研究,具体意见采纳及修改情况如下:
1.反馈意见:“购房人于1980年12月15日(含)前出生”制定不合理,应解除该条件限制。
意见采纳情况:部分采纳。
修改情况:将“购房人于1980年12月15日(含)前出生”修改为“于1998年12月15日(不含当日)前取得本套直管公房租赁使用权”。
修改理由: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冀政〔1998〕45号)、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保市政〔1998〕106号),从1998年12月15日起,河北省及我市城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因此,自1998年12月15日(含)之后,购房人取得直管公房租赁使用权的,购房人购买承租直管公房时不应享受房改售房政策优惠。
2.反馈意见:对不符合房改政策的购房人,按届时市场价格的30%购买,该价格过高,建议调整。
意见采纳情况:未采纳。
未采纳理由:参照《保定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房产管理局<保定市直管公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暂行办法>的通知》(保市政办〔1999〕62号)第十四条规定的收益分配比例,借鉴杭州、无锡等城市的做法,确定了对不符合房改政策的购房人,按届时市场价格的30%且不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的价格定价标准,因此未采纳。
3.反馈意见:对不符合房改政策的,建议增加房屋折旧、地段、楼层、朝向等其他调节系数。
未采纳理由:不符合房改政策,按届时市场价格的30%且不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向购房人出售。届时房屋市场价格是指按购房人申请购买直管公房时,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的该房屋市场价格,或税务部门提供的存量房交易申报评估价格。该价格在评估时已考虑房屋折旧、地段、楼层、朝向等因素,因此未采纳。
4.反馈意见:原承租人符合房改条件但已去世,继承人应享受房改政策。
未采纳理由: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冀政〔1998〕45号)、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保市政〔1998〕106号),从1998年12月15日起,河北省及我市城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自1998年12月15日(含)之后,购房人通过继承取得直管公房租赁使用权的,购房人购买承租直管公房时不应享受房改售房政策优惠。因此未采纳。
5.反馈意见:建议政策施行后公布政策发布渠道。
未采纳理由:该意见不涉及直管公房出售政策,该政策印发实施后,将及时通过官方渠道对外发布,因此未采纳。
6.反馈意见:对因老人在外地不方便回保定办理等原因未在政策施行期内办理的,予以考虑后续办理通道。
未采纳理由:对购房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购房手续的,可委托办理,孤寡老人等特殊情况,必要时,可上门办理,因此未采纳。
特此说明。
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