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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国资委信息公开指南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所需国资监管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公开形式

    1.保定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

    保定市国资委会在保定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https://baoding.gov.cn/zwgkbmlist-888888035-55854.html)及时发布有关政府信息,公众可随时检索、查阅。

    2.保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

    保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s://gzw.baoding.gov.cn/)及时发布有关政府信息,公众可随时检索、查阅。

    3.政务新媒体

    “保定国资”微信公众号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一)公开范围

    申请人需要市国资委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属于下列情况的国资监管信息依法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涉及单个企业或家庭资料的;

    3.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

    4.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二)受理机构

    保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承办机构为保定市国资委办公室。

    办公地址:保定市恒源西路88号,保定市国资委208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2∶00

            下午1∶30--5∶30(夏季时间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0312-3088289

    传真电话:0312-3088246

    邮政编码:071000

    电子邮箱:bdf1000@126.com(发邮件后请拨打3088289电话通知接收)

    (三)申请提出

    申请人向国资委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保定市国资委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表样附后)。《申请表》可以在保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制有效。

    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保定市国资委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号码:0312-3088246。发送传真后请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4.互联网渠道。申请人通过电子邮箱提出申请,请发送至:bdf1000@163.com。发送成功后请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如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四)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0.本机关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根据第三方意见和对公共利益的影响情况进行答复;

    11.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12.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由本机关牵头制作的,本机关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1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15.涉及党委、政府联合发文的信息,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执行。

    (五)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21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