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定市主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按照国家和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市政府于2016年1月18日下发了《保定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保政办发[2016]2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实施以来,对稳定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净化我市房地产环境起到了良好作用,但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不足,如预售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监管银行职责不明确、惩戒手段不多的问题。为了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市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主城区工作实际,我局牵头对《办法》重新进行了修订。
二、起草过程
根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防范系统风险的要求,结合老《办法》实践当中遇到的问题,市住建局启动了《保定市主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修订工作,经反复研究论证,并多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结合各部门反馈意见和市政府法规处、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意见,完成了《保定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修订工作,鉴于修订内容较多,为确保实施效果,文件改为“试行”,现报请市政府常务会审议。
三、修订的重点
为进一步防范行业风险,保证预售资金专款专用,遵循“政府指导、银行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监管原则,此次修订重点调整和新增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监管银行”职责。此次修订增加了“监管银行”职责的相关内容。银行作为金融业的专业机构,是预售资金收支的实际操作人,对资金流向的把控更专业,明确“监管银行”的监管职责,是强化预售资金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建立政府、银行、企业对预售资金的多方监管制度,能够进一步促进预售资金的合理规范使用。
(二)区分“重点”、“非重点”监管资金。由原来的全额监管调整为按重点监管资金和非重点监管资金区别监管。重点监管资金主要目的是保证开发项目顺利完工,满足一定的节点要求后支取;非重点监管资金只有当累计存入监管账户的预售资金超过重点监管资金额度后方可有限制条件的随时支取。这样调整会使预售资金的监管更加科学合理,既保证了开发项目能顺利完工,又提高了预售资金使用效率。
(三)预售资金直接拨付至施工企业。此次修订,将原来“预售资金由监管账户拨付至开发企业一般账户”模式改变为“由监管账户受托支付至工程建设相关企业”。调整后,堵塞了开发企业随意挪用资金的漏洞,对防止“烂尾楼”的产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四)利用信用评价实施“差异监管”。新增设了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差异化监管的相关规定,通过制度鼓励合法、守信、规范经营,强化了对违规行为的惩戒,起到了进一步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目的。
(五)预售资金按需随时支取。原《办法》中,达到预售资金支取节点后,企业只可按比例支取一次预售资金。此次调整后,在不超过支取额度的前提下,可随时支取,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为项目开发建设提供了更大的便利。
四、《办法》主要内容
《保定市主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送审稿)》共计35条,主要包括总则、一般规定、预售资金的收存、预售资金的支取和使用、法律责任、附则共6个方面的内容。重点内容有:
(一)总的原则。(第1-6条)分别对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监管原则、术语解释、部门职责和监管银行职责进行了明确和规定。
(二)一般规定。(第7-17条)主要明确了资金监管的期限,重点监管资金额度,预售方案的审核、监管银行的确立和要求、监管账户的确立及变更、监管协议、监管义务、预售方案、保函规定等内容。同时设立了“差异监管”条款,强化信用惩戒,做到奖惩分明,鼓励企业诚信及经营。
(三)预售资金的收存(第18-20条)结合其他城市经验做法,为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完工,主要明确了预售资金收存的方式方法,明确了预售资金按重点监管资金和非重点监管资金区别监管,确立了重点监管资金的拨付节点和主要用途(只能用于该项目工程建设费用的支出)。
(四)预售资金的支取和使用(第21-28条)对重点监管资金的用途、资金拨付节点、资金拨付审核材料、重点监管资金的拨付、重点监管资金不予拨付情形、非重点监管资金的拨付、合同解除、注销账户等事项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五)法律责任(第29-32条)明确了相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责任。
(六)附则(第33-35条)按照规范文件的有关规定,明确了实施日期和有效日期。同时对新旧《办法》的衔接做出了规定。
以上是起草说明的主要内容,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由市政府印发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执行,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